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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有关部署,加快推进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为残疾人办实事中“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培育”任务的有效落实,近日,市残联制定出台了《汕头市残联2019年度培育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项目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方案明确,汕头市辖区内已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创业的民办机构(企业或社团等法人单位,下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个机构按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5000元/人的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方案同时明确了三大扶持类别及条件,具体为:

(一)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民办机构,手续完备,经营合法;2、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场所属自有或租赁(租赁期2年及以上);具有与劳动生产项目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含适合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3个月以上;4、提出申请的前一个月已实际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就业不少于5人,并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已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办理社会保险的需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名确认系自愿不办理);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6、已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7、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

(二)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初创企业(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且法定代表人为本市户籍残疾人;2、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场所属自有或租赁(租赁期2年及以上);具有与劳动生产项目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含适合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3个月以上;4、提出申请的前一个月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3人及以上(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并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办理社会保险的需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名确认系自愿不办理);5、已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其他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在本市依法登记的民办机构,手续完备,经营合法;2、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场所属自有或租赁(租赁期2年及以上);具有与劳动生产项目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含适合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3个月以上;4、提出申请的前一个月已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及以上,且占机构在职职工总数25%及以上,并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没办理社会保险的需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名确认系自愿不办理);5、已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据悉,接受扶持的机构,其扶持资金须用于改善残疾职工生产生活状况,包括场地建设、无障碍改造、购置维修生产设备、残疾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补贴等,并接受市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通过采取虚假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变相收回支付的工资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扶持资金的,市残联将依法追回拨付资金,相关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市残联任何项目资助,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意申报的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8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来源:汕头+(作者:汕头报业全媒体记者 周敏 编辑:陈乐芃),版权归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所有,转载须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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